12月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的第一节第九十八条中指出“在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采购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备案,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国务院、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公安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银监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文化和旅游部”已经逐步出台政策,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在“政府服务、企业开办、电子商务、人事招聘、房屋交易、交通运输、互联网贷款、互联网保险、企业办公、银行函证、供应链金融、旅游以及电力产供储销等”多个领域中普及应用。
信息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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