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9-02-19 16:03:38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促进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推动医疗卫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加快形成深化医改、引领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健康四川”发展战略实现,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以建设“健康四川”和提供医防一体、服务到家的全程医疗健康服务为目标,按照“重创新、强应用、促发展、保安全”的原则,以开放包容的“互联网+”思维,积极构建服务更加便捷、管理更加规范、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生态圈。推动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应用领域拓展有机结合,以融合促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围绕个性化、感知化、便捷化、共享化、精准化、智能化,构筑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新业态。

       二、主要目标

       以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宗旨,借助“互联网+”将医疗健康资源要素串连起来,重构健康管理、就医购药等服务模式,不断拓展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使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医疗健康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实现诊前、诊中、诊后全流程医疗健康服务。到2017年底,以省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为载体、以居民健康卡为纽带,初步形成网络化、智能化、便捷化、协同化的互联网+医疗健康生态圈;到2020年,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医疗健康应用广泛开展,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建设和应用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为全面综合改革创新示范探索新路。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服务基础。

       1.筑牢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基础。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电子政务云平台,整合全员人口、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全面建成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并大力推广数据交换、协同共享、安全保护的技术服务规范,支撑跨机构、跨地区、跨部门的新型网络医疗健康服务。

       2.搭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快建立本院网上便民服务平台,或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为医生在线诊疗和群众在线就医提供支撑。

      (二)完善服务政策。

       3.健全医师区域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借助院内或第三方信息平台开展网络预诊、网络门诊、网络便民门诊、远程监测等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大力推广互联网延伸医嘱和电子处方的应用,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

       4.出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报销等支撑政策,激发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发展活力。

       5.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收入分配机制。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健全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6.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风险防范措施。医疗机构或第三方平台应为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

       (三)健全服务规范。

       7.明确网上医疗健康服务主体。执业医师开展网上医疗健康服务,须报其注册的医疗机构备案,并取得和使用相关机构发放的数字身份认证证书。

       8.规范网上医疗健康服务行为。执业医师使用统一数字身份认证证书和规范的电子签名,在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项目范围内,可线上为患者开具检查检验申请单、电子处方及延伸医嘱等。患者可在2日内到就近医疗卫生机构 或零售药店接受线下服务,或由有资质的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配送服务。

       (四)推动产业发展。

       9.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关联产业发展。鼓励医疗机构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按照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模式,开展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超声等诊断服务,远程胎心、呼吸睡眠及远程动态心电、血压、血糖等健康监测服务。推动中医药养生、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发展。

       10.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智能设备普及应用。支持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健康和康复辅助器械、可穿戴设备以及相关微型传感器件的“四川制造”。加快研发成果转化,提高数字医疗设备、物联网设备、智能健康产品、中医功能状态检测与养生保健仪器设备的生产制造水平,促进医疗健康智能装备产业升级。

       (五)加强服务管控。

       11.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执业医师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网上医疗健康服务。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应加强对执业医师开展网上医疗健康服务的质量监管,并接入省网上医疗健康服务监管平台。未经备案或数字身份认证的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平台、执业医师,不得开展网上医疗健康服务。执业医师开展网上医疗健康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等,由发生医疗纠纷或争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师承担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2.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安全管控。研究制定完善医疗健康大数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医疗健康大数据获取、使用、流通、交换、交易等行为,明确各环节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建立集中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运维体系,加强病毒防范、漏洞管理、入侵防范、信息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协调,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加快出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项目定价、医保报销政策,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向患者告知获取服务的方式,培养和改变患者的就医习惯。

       (二)凝聚多方力量。完善配套政策,营造宽松环境,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探索符合市场机制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运营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集群,着力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示范区、创新企业、孵化基地等关联产业链,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狠抓信息安全。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加强个案信息和汇集数据的及时安全监测和预警。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防入侵、防攻击、防篡改、防挂马等技术防护措施,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数字身份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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